住房
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和有关单位要积极为来甬工作、创业的留学人员解决生活住房。
对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条件的留学人才,在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,其从未在原工作地参加福利分房,或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未达到如下规定标准的:两院院士200平方米、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135平方米、正高级职称人员115平方米、博士和副高级职称人员90平方米、硕士研究生80平方米,可由引进单位按照宁波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规定,优先发给其一次性住房补贴。本补充意见下发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,如已按《实施办法》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,与用人单位达成约定或协议的,可按约定或协议执行。在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(即我市货币分房政策中所称的“新职工”)引进人才,其参加宁波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可由本人选择,既可按“老职工”办法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,也可按新职工办法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。
符合有关条件的留学人员在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实施后,引进单位优先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:需临时租房的租金原则上在每月1000元以内,每年按实报销。对短期聘用的人员,由引进单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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